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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川喜缘食府停业 供货人索要欠款被锁餐厅内

发表于2011-07-25

7月22日,王女士和家人在银川市民族南街的喜缘食府索要供货欠款时,被强行锁在餐厅内2小时。7月24日,王女士决定对欠债人以及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据王女士介绍,她从事副食品经营和批发,自今年4月以来,一直给喜缘食府供货,该店共欠其货款8659元,店老板李某某在欠条上写明6月底还款,但一直未兑现。 7月22日,王女士和家人在银川市民族南街的喜缘食府索要供货欠款时,被强行锁在餐厅内2小时。7月24日,王女士决定对欠债人以及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王女士介绍,她从事副食品经营和批发,自今年4月以来,一直给喜缘食府供货,该店共欠其货款8659元,店老板李某某在欠条上写明6月底还款,但一直未兑现。7月19日,得知喜缘食府停业,王女士迅速联系李某某,但未果。7月22日10时,她与家人来到喜缘食府时,店内已聚集了部分讨债人,但老板始终不肯露面。已有8个月身孕的王女士告诉服务员,如果联系不上李某某就要搬东西,没想到该店一负责人将大门锁上。王女士解释,她不要东西,只想出去,但对方不予理睬。王女士只好报警,警方称是经济纠纷,建议王女士向法院起诉。昨日记者来到喜缘食府,一负责人表示,餐厅目前已停业,因联系不上老板,见要账人要搬东西,只好锁门防止财物丢失。

银川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刘世忠律师认为,鉴于该店还有一些人讨债,该债务人有可能已没有偿还全部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为使未来的判决得以执行,建议王女士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至于限制王女士等人人身自由一事,从本案具体情况看,店方负责人的行为尚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王女士可据此要求警方对相关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至于行为人最终是否受到处罚,还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发表于2011-07-25

这年头欠债的成了大爷,借债的反而成了孙子

发表于2011-07-25

这不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吗

发表于2011-07-25
引用:高师乐 在2011-7-25 15:15:28写道:原帖
这不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吗
 
 逃债本来罪名不重,限制人身自由恐怕就麻烦喽
发表于2011-07-25
真是稀奇的事情啊
发表于2011-07-26
引用:毳毳囍 在2011-7-25 17:10:28写道:原帖
 逃债本来罪名不重,限制人身自由恐怕就麻烦喽
 
 这位记者不了解实际情况,就乱发消息,真是狗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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