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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宁夏查获“客车超员”入刑案

发表于2015-12-10
12月9日,记者从宁夏公安厅了解到,近日,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凤区二大队查获一起因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中型普通客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宁夏公安机关查获“客车超员”入刑案。

12月2日10时05分许,银川市交警分局队金凤区二大队巡逻民警在通达街植物园路口巡逻中发现宁AA5267号中型普通客车车内超员,遂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检查过程。经现场清点车内人员共34人,该车核载19人,超员15人,超员79%,属于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现场民警将驾驶员于某传唤至金凤交警二大队接受询问。于某对其驾车严重超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指出案发时车主陈某在车上售票。经对车辆情况调查确定,车上售票员陈某是该车真实人。陈某对其指使放任该车超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金凤区二大队于当日对驾驶员于某、车主陈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经移交金凤区检察院。

为了制止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违法行为,预防事故确保公共安全,今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的”,纳入了“危险驾驶罪”,有此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于某某驾驶客运中巴车超员人数多达15人,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为。金凤区二大队依据法律法规,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于某某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将对当时在宁AA5267号中巴客车买票的机动车人陈某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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