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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房产税出新政?只是条例更换 房产税≠房地产税

来源:房天下 2017-10-20 22:51:00

[摘要] 2017年10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看到这个消息,一些人开始惊呼:“房产税来了,赶紧买房!”新房产税来了,想要买房自住的你真的需要紧张吗?

2017年10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于10月17日、18日分别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自治区发改委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相关消息文件。经过两日的沉淀,20日晚,这条消息渐渐在网络上发酵起来,引起朋友圈不小的震动,面对《房产税实施细则》中的一句“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一些人开始惊呼:“房产税来了,赶紧买房!”

新的《房产税实施细则》来了,想要买房自住你真的需要恐慌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人非营业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宁夏此次出台的2018年版《房产税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按照该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属于免纳房产税范围。所以想要买房自住的购房者完全不必恐慌,始终记得“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只要是为了居家过日子而买的房,就无需缴纳房产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19/content_24823.htm

“新细则”明年元旦执行 替代已使用30年的“老细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印发的房产税细则通知,是对198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发布的宁政发〔198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一些内容进行更换。也就是说,在宁夏,房产税的征收早在30年前就已经开始,本次新细则的发布,只是为了对老细则里一些不符合时代的内容进行调整,整体内容并无太大差别。

征税对象界定由“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旧条例交替哪里不一样?其中变化的是对征税对象的界定。1987年版“老细则”以“纳税义务人”定义纳税人的人群范围,而“新细则”是以“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界定征税对象。相比而言,“新细则”中对征税范围的描述可谓与时俱进,与当下常见的房产交易情况更贴近,让纳税人更清楚自己在什么情况下该纳税。

另外,就备受关注的房产税税率而言,“新细则”与“老细则”没有变动,仍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但对计税的房产的会计科目做了更明确的说明。

房产税≠房地产税 后者对于宁夏目前而言仍只是概念

在本轮热点关注中,很多人将“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概念混淆。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房产税属于房地产税中的一种,所以,房产税自然不能等同于房地产税。

关于房地产税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与落实,对于宁夏而言,可能还仍需时日。目前,房地产税仅在上海和重庆两城市进行试点,且扩围方案已停止。也就是说,“房地产税”对于宁夏百姓来说,目前还只能算是一个“概念”。

想了解宁夏《房产税细则》新旧两版究竟哪里不同?点击下方链接阅读官方文件:

1987版:宁政发〔198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nxds.gov.cn/info/2092/5477.htm

2018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nx.gov.cn/gk/zcgwj/nzb/156698.htm
(本链接内附“新细则”与“新办法”全文,可自行下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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